枣人社办发〔2018〕135 号
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工部,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4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考核内容
2018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要求,全面准确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
二、考核程序
(一)优秀档次比例申报备案。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工作人员总人数(不含县级人员,下同)的15%以内。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提高到20%。符合提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条件的单位在实施年度考核工作前,应将《枣庄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提高优秀档次比例预审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二)开展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和工作标准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鲁人社发〔2017〕45号)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法、考核程序等组织实施。
(三)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考核工作结束后,各事业单位将年度考核备案报告(一式三份)连同《枣庄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9年1月底之前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 提高或降低优秀档次比例条件
(一)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可提高到20%。
1、本年度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国家批准保留项目之内);
2、被授予省级文明单位以上称号的;
3、取得重大工作创新,经验在全国、全省范围内进行推广的;
4、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单位,被评为先进集体、进位奖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为A级的;
5、符合其他提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条件的。
(二)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不得超过10%。
1、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违反干部人事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以及有其他影响考核工作情形的;
2、《2018年度市直部门(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办法》中规定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降为10%的情形;
3、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为C级的;
4、属于其他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不得超过10%的情形。
四、其他要求
(一)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县级人员年度考核档次,由市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档次,由单位党委(党组)按照有关规定研究提出,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三)援疆援藏援青和扶贫协作重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当地进行考核并确定档次,不计入派出单位应参加考核人数。
(四)第一书记年度考核,按照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不计入派出单位应参加考核人数。
(五)机关工勤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单独考核。
各区(市)、高新区政工部、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规定,不断提高考核工作的整体效能。考核工作应实事求是,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中共枣庄市委组织部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5